2004年5月26日,日本公布修訂版《大氣污染防止法》,將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也列為管控對象,并制定了到2010年為止在2000年大氣排放量基礎上將VOC減排3成的目標。
法律制定之初,有意見認為由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種類繁多,VOC排放管控涉及的行業及業種范圍較廣,如果統一進行管控,性價比較低,對策也很難向中小規模企業推廣。由此,日本產業界也發出了“應該與自主減排舉措相結合”的呼聲。
審議的結果,《大氣污染防止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將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規制與企業自主進行的削減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及擴散的對策妥善地相結合”,力爭實施高效減排對策。即只針對排放量較多的設施制定排放標準,其他設施則由企業推進自主減排。
最終,屬于下列6類設施之一且排放量達規模以上的設施被列為法律管控對象,并根據排放規模分別規定了其VOC的排放限值。
VOC排放管控對象的6類設施分別為:
①涂裝設施及涂裝后的干燥烘干設施;
②化學產品制造中的干燥設施;
③工業清洗設施及清洗后的干燥設施;
④印刷設施及印刷后的干燥烘干設施;
⑤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儲藏設施;
⑥使用粘合劑的設施及使用后的干燥烘干設施。
而被劃為法律管控對象的設施必須做到以下3點:
①(向所在地政府)設施登記備案;
②監測排放濃度;
③遵守排放限值。
其中第②條要求,VOC排放設施必須測定排氣口VOC濃度,頻率為每年2次以上,測定結果記錄須保存3年。此外,如果有新增設備安裝等,申請受理日起60天以內不可擅自提前動工。
另一方面,企業自主減排在日本VOC治理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自主減排即產業界或企業自發計劃、實施減排,對策方法具有一定自由度。自主減排并非單單停留在自我宣言,還需要客觀的審核。因此VOC企業自主減排的整體流程由“企業提交業績報告→產業團體統合、提交日本經濟產業省→產業構造審議會審核”構成。
事實上,日本在1996年通過修訂《大氣污染防止法》,規定了企業的減排責任和義務,自此以后,產業界一直致力于自主管理。日本化學工業協會等業界團體以苯 等12種物質為對象,采取了減排舉措,到2002年度,已經削減到了1995年度的3成以下,每年為19467噸。這一成果也是產業界認為自主行動有效的 原因所在。
日本政府宣布參加VOC自主減排的團體包括但不限于:社團法人日本gas協會、社團法人日本染色協會、日本制紙聯合會、社團法人 日本鋼鐵聯盟、電機電子4團體、社團法人日本涂料工業會、社團法人日本汽車配件工業會、社團法人日本汽車工業會、社團法人日本電線工業會、社團法人日本熔 融鋅鍍金協會、社團法人日本鋁協會、社團法人日本建材・住宅設備產業協會、天然氣礦業會、石油聯盟、社團法人日本化學工業協會、社團法人日本印刷產業聯合 會、鐵通工業會、輕金屬制品協會、日本塑料工業聯盟、社團法人日本辦公家具協會、社團法人日本表面處理器材工業會、社團法人日本汽車車體工業會、日本粘合 劑工業會、日本纖維染色聯合會、社團法人活動板房建筑協會、印刷油墨工業聯合會、日本工業涂裝協會組合聯合會、日本橡膠工業會、日本汽車車體整備協同組合 聯合會等。包括社團法人產業環境管理協會、日本產業洗凈協議會等在內的團體則使VOC自主減排支援團體。
參加VOC自主減排的企業在提出自 主減排計劃后,各自實施減排措施,每年1次需向產業團體報告減排業績。產業團體整理匯總企業的減排業績,按照經濟產業省指定格式提交報告。提交的報告不僅 僅是減排量這個數字,更要求明確記載采用的減排技術、VOC減排的成本、超計劃減排的案例或沒達到計劃減排量的案例。
此外,日本經濟產業省的官網上公開了企業參與VOC自主減排的操作步驟及支援制度以供企業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