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氣污染治理中,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作為或亂作為,將被依法追責。13日審議通過的《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提出了10個大氣污染防治中行政行為“紅線”。
這些行為包括,違反法律法規、主體功能區定位、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盲目決策,致使大氣環境遭受破壞的。在職責范圍內對嚴重大氣污染事件處置不力導致嚴重后果的。違法規定和程序核發排污許可證的。應當依法公開大氣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篡改、偽造或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截留、挪用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的。對舉報不及時查處或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大氣污染案件不移送的。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條例提出,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保部門及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的部門有以上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任期內,區域大氣環境質量持續惡化的,應當追究行政責任。造成生態環境嚴重破壞的,應當引咎辭職或由其主管部門責令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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