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小屯鎮是貞豐縣最大的水源點,多年以來,該鎮以龍井村為中心的幾個附近村沿襲古法造紙,但部分村民為縮短造紙工期,改用氫氧化鈉作為浸泡原料,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制漿廢水直接排放,貞豐縣環保局多次責令行為人停止違法行為均無果。
二、查處情況
2015年6月11日,由貞豐縣環保局和公、檢、法等相關單位抽派專人組成聯合調查工作組,對小屯鄉違法造紙戶展開調查取證工作。在小屯鎮龍井村陽寨組水井處、小屯鎮龍井村云盤組彭廷華家后院分別查實王廣立、彭廷華將浸泡廢水和蒸煮廢水排入外環境。環保部門工作人員當即對所排放的廢水進行抽樣送檢,并責令王廣立、彭廷華立即停止向外部環境排放污染物的違法行為。
經黔西南州環境保護監測站對抽取的水樣進行監測發現,兩人在造紙過程中排放的廢水各項指標均嚴重超標。經質量技術監督檢測機構對二人浸泡構樹皮的浸泡池容積和池內污水凈水體檢測,認定排放的廢液量均已達3噸以上。
經對照環境保護部和國家發改委頒布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王廣立、彭廷華所排放的造紙生產廢水屬于名錄中規定的廢物類別HW35廢堿。且非法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的行為已涉嫌構成污染環境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貞豐縣環保局將該案件移送貞豐縣公安局。
三、移送及執行情況
2015年7月18日,貞豐縣公安局對犯罪嫌疑人彭廷華、王廣立進行刑事拘留。9月14日,貞豐縣公安局將案件移送貞豐縣檢察院審查起訴。9月18日,貞豐縣檢察院依法對彭廷華、王廣立2人以涉嫌污染環境罪提起公訴。
2015年10月26日,貞豐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貞豐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2015年以來,兩名被告人王廣立、彭廷華未取得排污許可手續多次在造紙過程中擅自向外排放蒸煮制漿產生的含堿廢液(危險廢物),且排放的含堿廢液(危險廢物)均已達3噸以上,屬于“兩高”司法解釋規定的“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貞豐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王廣立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判決被告人彭廷華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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