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從湖北省物價局獲悉,該局聯合湖北省財政廳、環保廳制發了《關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試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自2016年10月1日開始,對湖北石油化工、包裝印刷行業試點征收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
“揮發性有機物(VOCs)”是特定條件下具有揮發性的有機化合物的統稱。具有揮發性的有機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總烴(烷烴、烯烴、炔烴、芳香烴)、含氧有機化合物(醛、酮、醇、醚等)、鹵代烴、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
上述排污費的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2元,對每一排放口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均征收排污費,不受現行排污費“對每一排放口按污染物的種類,以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的順序,對前3項污染物征收排污費”的限制規定。目前,全國已有10余省市出臺了揮發性有機物征收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