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環境保護廳(局):
為了規范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管理,改善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等規定,我們制定了《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
第一條為了促使企業減少揮發性有機物(以下簡稱VOCs)排放,提高VOCs污染控制技術,改善生活和生態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石油化工行業和包裝印刷行業(以下簡稱試點行業)VOCs排污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試點行業范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增加VOCs排污收費試點行業,并制定增加試點行業VOCs排污收費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VOCs,是指特定條件下具有揮發性的有機化合物的統稱。具有揮發性的有機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總烴(烷烴、烯烴、炔烴、芳香烴)、含氧有機化合物(醛、酮、醇、醚等)、鹵代烴、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
第四條直接向大氣排放VOCs的試點行業企業(以下簡稱排污者)應當繳納VOCs排污費。
第五條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征收VOCs排污費,不受對前3項污染物征收排污費限制。
第六條 VOCs排污費按VOCs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計征。計算公式如下:
VOCs污染當量數=VOCs排放量(千克)/VOCs污染當量值(千克)
石油化工行業排污者的VOCs排放量,應區分生產過程的VOCs污染源項,分別采取實測、物料衡算和模型等方法進行計算,具體計算辦法見附2。包裝印刷行業排污者的VOCs排放量,應根據生產工藝過程中投用原輔料及回收有機溶劑量,按物料衡算法進行計算,具體計算辦法見附3。
對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費的,應當將其排放量從VOCs排放量中扣除。
VOCs污染當量值暫定為0.95千克。
第七條有關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的規定,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環境保護部確定。
第八條 VOCs排污費由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污染源管理權限負責征收。
第九條排污者應在規定期限內向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試點行業VOCs排放申報登記表》(見附4),申報VOCs排放量。
石油化工行業排污者在報送《試點行業VOCs排放申報登記表》時,應一并填報各污染源項情況表,詳細列明各污染源項生產裝置、工作流程、處理設施等信息。
包裝印刷行業排污者在報送《試點行業VOCs排放申報登記表》時,應一并提供購買、使用原輔料和有機溶劑的發票、結算或領料憑證;原料供貨商提供的VOCs含量說明;危險廢物處理發票等材料。
第十條排污者應當保證其報送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條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排污者報送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發現申報材料不完整的,應當要求排污者限期補報。
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機構對排污者報送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第十二條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石油化工行業排污者各污染源項VOCs排放情況,以及包裝印刷行業排污者投用原輔料中VOCs含量、VOCs去除量和回收量等信息,計算排污者VOCs排放量。根據VOCs排放量和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確定排污者應繳納的排污費數額,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排污者進行專項稽查。發現排污者申報不實、少繳納排污費的,應當追繳排污費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本地區排污者應繳納VOCs排污費數額、實際繳納VOCs排污費數額和欠繳VOC排污費數額。
第十五條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征收的VOCs排污費,應全額上繳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第十六條 VOCs排污費的具體征收繳庫、使用管理、違規處理等按現行排污費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備案。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VOCs排污收費試點行業范圍表
包裝印刷行業VOCs排放量計算辦法
一、VOCs排放環節
包裝印刷行業VOCs主要排放環節包括印刷、烘干、復合和清洗環節
二、VOCs排放量計算方法
包裝印刷企業VOCs排放量計算公式如下:
核算期VOCs排放量(千克)=核算期投用油墨中VOCs的量(千克)+核算期投用膠黏劑中VOCs的量(千克)+核算期投用涂布液中VOCs的量(千克)核算期+核算期投用潤版液中VOCs的量(千克)+核算期投用洗車水中VOCs的量(千克)+稀釋劑使用量(千克)-核算期VOCs去除量(千克)-核算期VOCs回收量(千克)。
(一)投用油墨、膠黏劑、涂布液、潤版液、洗車水中VOCs的量計算方法。
核算期投用油墨(膠黏劑、涂布液、潤版液、洗車水)中VOCs的量(千克)=核算期各類油墨(膠黏劑、涂布液、潤版液、洗車水)的使用量(千克)×各類油墨(膠黏劑、涂布液、潤版液、洗車水)的VOCs含量(%)
式中:核算期企業各類油墨(膠黏劑、涂布液、潤版液、洗車水)使用量以購買發票等結算憑證為核定依據;各類油墨(膠黏劑、涂布液、潤版液、洗車水)的VOCs含量優先以油墨(膠黏劑、涂布液、潤版液、洗車水)供貨商提供的質檢報告等為核定依據。
無法獲得VOCs含量數據的,可按以下系數取值:
油墨:塑料里印油墨白色65%、白色以外的色墨70%,塑料表印油墨60%,紙質凹版印刷油墨60%,柔版印刷油墨60%,絲網印刷油墨45%,金屬印刷油墨45%,商業輪轉印刷油墨30%,單張紙印刷油墨5%;
膠黏劑:30%;
涂布液:40%;
潤版液:20%;
洗車水:17%。
(二)稀釋劑使用量計算方法。
核算期企業投入稀釋劑的量,以購買發票等結算憑證為核定依據。
(三)VOCs去除量計算方法。
VOCs去除量為核算期企業各工段VOCs去除量之和。鼓勵企業通過監測法進行核算,無監測數據的統一采用去除率計算方法進行核算。若企業某工段未安裝任何處理裝置,則其VOCs去除量為0。
1、監測法。
核算期某處理裝置VOCs去除量(千克)=[核算期該處理裝置進口平均濃度(毫克/立方米)-核算期該處理裝置出口平均濃度(毫克/立方米)]×核算期該處理裝置排風量(立方米/小時)×核算期該處理裝置運行時間(小時)×10-6
式中:處理裝置進口、出口平均濃度按照企業在線監控數據、環保部門監督性監測數據、第三方監測數據或環保三同時驗收監測數據取值。
2、去除率計算方法。
核算期某工段VOCs去除量(千克)=[核算期該工段油墨中VOCs的量(千克)+核算期該工段膠黏劑中VOCs的量(千克)+核算期該工段其他有機溶劑使用量(千克)]×30%
(四)VOCs回收量計算方法。
VOCs回收量為核算期企業回收的各種廢有機溶劑量之和,以企業委托的有資質危險廢物處理公司出具發票、企業廢有機溶劑回收利用技術改造項目相關報告等為核算依據。
三、其他說明
VOCs處理裝置的治理措施包括直接燃燒法、催化燃燒法、蓄熱式燃燒、蓄熱式催化燃燒、固定床活性炭吸附、流化床吸附、轉輪濃縮+焚燒、生物處理、低溫等離子體、冷凝回收等。核算期內現有企業VOCs處理裝置未按照治理工程的設計要求定期更換活性炭或者催化劑的,視為未安裝任何處理裝置,VOCs去除量為0。
包裝印刷行業VOCs排放申報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