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江蘇昆山環保局獲悉,關于VOCs廢氣防治的行政提示書已經下發。詳情如下:
各有關單位: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已于2016年1月1日施行,其中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對產生揮發性有機物(VOCs)廢氣的有關污染防治工作作出了明確規定,根據法律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相關法律規定提示如下:
一、有揮發性有機物產生的工段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二、工業涂裝企業應當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臺帳,記錄生產原料、輔料的使用量、廢棄量、去向以及揮發性有機物含量。臺帳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三、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總量控制要求;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并按照規定規范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
四、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
請各有關單位盡快按照法律規定開展自查,要求落實整改。
我局將加大對產生揮發性有機物(VOCs)廢氣單位的現場檢查,對查實的違法行為,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特此提示
昆山市環境保護局
2016年10月28日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法條摘錄)
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第四十六條工業涂裝企業應當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臺賬,記錄生產原料、輔料的使用量、廢棄量、去向以及揮發性有機物含量。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一百零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二)工業涂裝企業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臺賬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未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或者對泄漏的物料未及時收集處理的;
(四)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
(五)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業生產、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未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未進行防治污染處理,或者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未及時修復或者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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