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近日公開天津市奧菲紙業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復印紙案件信息,詳情如下:
被處罰單位名稱(自然人姓名):天津市奧菲紙業有限公司
被處罰單位法定代表人姓名:龐國梁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津稽)質監罰字﹝2015﹞36號
案由:天津市奧菲紙業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復印紙案
違法的主要事實:天津市奧菲紙業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間生產、銷售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復印紙。
行政處罰種類:1、責令停止生產、銷售違法產品;2、沒收違法產品;3、處罰款;4、沒收違法所得。
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天津市財政局指定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名稱:天津市質量技術監督稽查總隊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201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