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快速有效控制無組織排放,上海市環保局日前制定并出臺《無組織排放廢氣(粉塵)環境行政執法操作規程》(以下簡稱“《規程》”),明確將“行為罰”貫穿其中。也就是說,一旦企業被發現有“無組織排放行為”,即可依法予以處罰。
隨著上海市大氣污染治理工作的不斷深入,煙粉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常規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總量持續下降,來自石油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涂料生產等行業、以揮發性有機物為主的有機廢氣排放已成為上海大氣污染的排放大戶,而這些行業在生產過程中的無組織排放是目前大氣污染治理的重點和難點。
《規程》所明確的“行為罰”,提高了環境行政執法的可操作性,有利于加強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懲治。依據《規程》:只要發現有“無組織排放行為”,無論是否存在超標或有其他環境影響后果,只要有行為發生的,即可依法予以處罰。同時,《規程》還對執法程序、取證等提出了更嚴格要求,環保部門經調查取證,依法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應當遵循一般處罰程序,較大數額罰款,應當履行聽證程序,切實保障管理對象在調查活動中的知情權、陳述申辯權等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