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500畝,有員工700余人,年產15萬噸箱板紙的云南銀河紙業有限公司高管案終塵埃落定。因涉嫌虛開增值稅發票、涉嫌騙取貸款等6項罪名,董事長肖某富、副董事長、副總經理、財務部長等7人被判刑。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虛開增值稅發票罪,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并沒收財產!后果很嚴重,望大家引以為戒!
云南銀河紙業董事長被判刑20年,工廠被罰款300萬
3月28日,據曲靖日報報道:經陸良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當地中級法院對云南銀河紙業有限公司犯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罪,判處罰金200萬元;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判處罰金50萬元;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罰金50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罰金300萬元。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肖某富等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發票罪,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挪用資金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涉案金額1.2億,公司副董、副總、供應部長、財務部長及科長等12人卷入
2014年6月云南信息報報道,因涉嫌騙取貸款、虛開增值稅發票、擅自設立金融機構、職務侵占、挪用資金等6項罪名,肖某富等12人上了被告席。后經陸良縣法院調查得知,全案涉及金額1.2億元。
肖某富生于1960年2月19日,高中文化,系云南陸良銀河紙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于2013年8月16日批準逮捕。本案還對該公司副董事長欒華,副總經理趙方、趙彬,財務部長王華生,供應部長王正文,財務科長史雙林等人,一并追究其涉案的刑事責任。
虛開增值稅發票最高可判無期徒刑,并沒收財產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是指違反國家稅收征管和發票管理規定、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行為:以下行為都在刑罰的范圍之內:
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虛開增值稅發票的量刑標準:依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以上20萬以下的罰金;
虛開的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處5萬以上50萬以下的罰金;
虛開的數額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5萬以上50萬以下的罰金或沒收財產;
虛開的數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值得注意的是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中,無論是在真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虛開,還是在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虛開,只要達到法律規定的定罪標準,都應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