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繼北京市、上海市、江蘇省、安徽省、湖南省、四川省、天津市、遼寧省、浙江省、河北省、山東省、山西省、海南省、湖北省和福建省開征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污費之后,江西省成為全國第十六個正式發布文件通知試點開征VOCs排污費的省級地區(含直轄市),從2016年11月1日起執行。其中,包裝印刷因為VOCs的絕對排放量比較高被列入重點污染行業。
江西省將于11月1日正式開始執行試點行業開征VOCs排污費
相關征收標準如下:
確定VOCs當量值為0.95,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2元,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需征收VOCs排污費,不受對前三項污染物征收排污費的限制,但對于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費的,應將其排放量從VOCs排放量中扣除。
此次,江西也將實行差別化收費政策:
根據VOCs排放監測技術水平,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高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收費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按收費標準加兩倍征收排污費;低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減半征收排污費。企業生產工藝、裝備及產品,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按收費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
北京
基本收費標準為20元/公斤。
差別化收費:環保“領跑者”減半。以VOCs污染防治為重點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評估、排放濃度低于本市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當月未因污染環境受到環保部門處罰的,收費標準為10元/公斤。環保違法者加倍。存在未安裝廢氣治理設施、廢氣治理設施運行不正常、VOCs排放超過本市標準等環境污染行為的,收費標準為40元/公斤。
上海
自2015年10月1日起(第一階段)收費標準為10元/千克,自2016年7月1日起(第二階段)收費標準為15元/千克,自2017年1月1日起(第三階段)收費標準為20元/千克。
差別化收費:對按本市工業VOCs治理方案要求完成廢氣治理的,排放濃度低于或等于排放限值的50%,且當年未受到環保部門處罰的,按收費標準的50%計收排污費;對于未按方案要求完成廢氣治理的,或廢氣治理設施運行不正常,或揮發性有機物超標排放等環境污染行為的,按收費標準的2倍計收排污費。為淘汰落后產能、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對列入國家和本市限制類、淘汰類名錄的相關企業(工藝、設備、產品等)實施差別化收費,與本市差別電價等政策形成合力。其中,對淘汰類相關企業按收費標準的2倍計收排污費,對限制類相關企業按收費標準的1.5倍計收排污費。
天津
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公斤10元。
差別化收費:VOCs排放濃度值低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含50%),減半征收排污費;VOCs排放濃度值高于規定的排放限值,或者VOCs排放量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費;同時存在本項中上述兩種情況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費;對屬于淘汰類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費。
安徽
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2元(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
差別化收費: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超過規定的排放限值或者企業VOCs排放量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收費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費。
湖南
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2元(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
差別化收費:根據VOCs排放監測技術水平,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高于國家或省規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收費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按收費標準加兩倍征收排污費。企業生產工藝、裝備及產品,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按收費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低于國家或省規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減半征收排污費。
四川
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2元(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
差別化收費:對于排放濃度低于規定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當月末受到環保部門處罰的,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當量0.6元。對于排放濃度高于規定限制,獲排放量高于規定總量指標,或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規定的淘汰類的,征收標準為每當量2.4元;同時存在上述任何兩種情況的,征收標準為每當量3.6元;同時存在上述三種情況的,征收標準為每當量4.8元。
遼寧
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2元(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
差別化收費:試點行業VOCs排放濃度高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限值,或者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照通知規定的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費。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本)(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按照通知規定的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低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減半征收排污費。
浙江
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值量3.6元(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2018年1月1日起每污染當量值4.8元。
差別化收費:即根據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是否超標、排放量是否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是否屬淘汰類等情況,實施差別收費政策,具體按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環境保護部《關于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008號)文件規定執行。
江蘇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3.6元;2018年1月1日起,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4.8元(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
差別化收費:實行差別化收費政策。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在規定排放標準 80%-100% 之間(含 100% ),按基準收費標準計收排污費;在規定排放標準 50%-80% 之間(含 80%),按基準收費標準 80%計收排污費;低于規定排放標準 50%(含50% ),按基準收費標準的 50%計收排污費。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高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基準收費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費。
河北
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2016年1月1日起,每污染當量2.4元;2017年1月1日起,每污染當量4.8元;2020年1月1日起,每污染當量6元。
差別化收費: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低于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減半征收排污費;企業污染治理設施由第三方運營,在收費標準的基礎上增加5%的減免額度。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高于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或生產工藝裝備、產品屬于規定的淘汰類的,按照收費標準加兩倍征收排污費,上述三種情況可疊加征收。
山東
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2016年6月1日起執行,每污染當量3.0元(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自2017年1月1日起,征收范圍增加汽車制造業、家具制造業和鋁型材工業,收費標準全部調整為6.0元/污染當量。
實行差別化排污收費政策:VOCs排放濃度值低于國家或我省規定排放限值的,分三檔逐步降低排污收費標準。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在國家或我省規定排放限值75-100%(含)的,排污費按上述標準征收;
VOCs排放濃度值在國家或我省規定排放限值50-75%(含)的,按上述標準的75%征收;VOCs排放濃度值低于國家或我省規定排放限值50%(含)的,減半征收。
企業VOCs排放濃度高于國家或我省規定排放限值,或者VOCs排放量高于規定排放總量指標的,按我省規定的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于國家規定的淘汰類的,按規定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
山西
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2016年9月1日起執行,太原市每污染當量1.80元,其他城市每污染當量1.20元。
實行差別化排污收費政策。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高于國家或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業VOCs排放量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照規定的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
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加兩倍征收排污費。同時,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也要按照規定的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
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在國家和省規定排放限值90%—100%(含)之間的,按規定標準的90%征收排污費;
在80%—90%(含)之間的,按規定標準的80%征收排污費;
在70%—80%(含)之間的,按規定標準的70%征收排污費;
在60%—70%(含)之間的,按規定標準的60%征收排污費;
在50%—60%(含)之間的,按規定標準的50%征收排污費。
海南
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2016年8月1日起執行,太原市每污染當量收費1.20元。
實行差別化排污收費政策。對于排放濃度低于規定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當月未收到環保部門處罰的,排污征收標準為每當量0.6元;
對于排污濃度高于規定限值,或排放量高于規定總量指標,或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征收標準為每當量2.4元;
同時存在上述任何兩種情況的,征收標準為每當量3.6元;
同時存在上述三種情況的,征收標準為每當量4.8元。
湖北
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2016年10月1日起執行,太原市每污染當量征收1.80元,其他城市每污染當量征收1.20元。
實行差別化排污收費政策。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高于國家或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業VOCs排放量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照規定的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
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加兩倍征收排污費。同時,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也要按照規定的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
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在國家和省規定排放限值90%—70%(含)之間的,按規定標準的80%征收排污費;
在70%—50%(含)之間的,按規定標準的60%征收排污費;
污染物排放濃度值低于規定排放限值50%以上的,按規定標準的50%征收排污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