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時間
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征收范圍
天津市行政區域內的石油化工和包裝印刷兩個試點行業征收VOCs排污費。
征收標準
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公斤10元。
差別收費
為建立約束激勵機制,鼓勵深度治理,對VOCs實行差別化收費政策。
1.VOCs排放濃度值低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含50%),減半征收排污費。
2.VOCs排放濃度值高于規定的排放限值,或者VOCs排放量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費;同時存在本項中上述兩種情況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費;對屬于淘汰類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費。
征收管理
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征收VOCs排污費,不受對前3項污染物征收排污費限制。征收VOCs排污費后,不再對大氣污染物單項有機物征收排污費。收繳的排污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作為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全部專項用于環境污染防治。
各地VOCs收費政策對比
北京
自2015年10月1日起,面向石油化工、汽車制造、電子、印刷、家具制造5個行業。
基本收費標準為20元/公斤。
以VOCs污染防治為重點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評估、排放濃度低于本市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當月未因污染環境受到環保部門處罰的,收費標準為10元/公斤。環保違法者加倍。存在未安裝廢氣治理設施、廢氣治理設施運行不正常、VOCs排放超過本市標準等環境污染行為的,收費標準為40元/公斤。
上海
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自2015年10月1日起);第二階段(自2016年7月1日起);第三階段(自2017年1月1日起),面向石油化工、船舶制造、汽車制造、包裝印刷、家具制造、電子等12個大類行業中的71個中小類行業。
自2015年10月1日起(第一階段)收費標準為10元/千克,自2016年7月1日起(第二階段)收費標準為15元/千克,自2017年1月1日起(第三階段)收費標準為20元/千克。
對按本市工業VOCs治理方案要求完成廢氣治理的,排放濃度低于或等于排放限值的50%,且當年未受到環保部門處罰的,按收費標準的50%計收排污費;對于未按方案要求完成廢氣治理的,或廢氣治理設施運行不正常,或揮發性有機物超標排放等環境污染行為的,按收費標準的2倍計收排污費。為淘汰落后產能、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對列入國家和本市限制類、淘汰類名錄的相關企業(工藝、設備、產品等)實施差別化收費,與本市差別電價等政策形成合力。其中,對淘汰類相關企業按收費標準的2倍計收排污費,對限制類相關企業按收費標準的1.5倍計收排污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