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條例》,長沙市湘江流域內由省政府確定的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其水質應當達到國家、省規定的相應標準。水質良好和水量穩定的重要河段、水庫、湖泊,沒有劃定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市、區縣(市)政府應當將其作為具有飲用水水源功能的水體予以保護,制定保護方案并予以公布。
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不得開工建設。重點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安裝的自動監測設備不正常運行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示。
禁止在長沙市湘江庫區新設排污口。已經設置的排污口,應當按照本市水污染防治方案截污改造。禁止私設排污口(通道)。
《條例》規定,新建的城鎮和工業園區污水處理設施排放的出水水質應當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一級A標準,已建成但未達標的,由住建部門、園區管理委員會等限期改造。新建的鄉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的出水水質應當達到一級B標準以上標準,已建成但未達標的,由所在區縣(市)政府住建部門等限期改造。
同時,禁止在長沙市湘江流域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渠),禁止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經設置排污口(渠)、建成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拆除。禁止在長沙市湘江流域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游泳等各類水上體育運動、旅游、垂釣或者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其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