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理查明,王某于2004年在陜西某大學就讀紙漿造紙專業,2008年畢業后先后在多家紙漿公司工作,還在中國某上市公司工作過。一帆風順的王某還打算2016年同女朋友結婚,沒想到卻因自己的一時沖動,改變了自己的人生軌跡。
2015年10月底,被告人王某來到南寧某紙業有限公司工作,因公司一個多月沒有按時發放工資而心懷不滿,為此王某還找到公司領導理論。同年12月8日23時許,失意的王某與同事唱歌喝酒后,獨自走回公司宿舍,在路過公司時順道去到造紙車間查看生產狀況,想到公司未能按時發放工資,在酒精的作用下,遂將一根“L型”不銹鋼管扔到正在使用的造紙生產線上便轉身離開。
第二天早上,王某得知自己闖了大禍,自己昨晚的行為導致公司生產線上的2張成型網和3條上成型箱刮水板毀壞,造成車間停產,損失數額巨大。面對可能面臨的巨額賠償和法律責任,王某膽怯了,數次想坦白的他最終沒有向公司道出實情。
直到2015年12月17日晚,公安民警出現在王某的面前,將王某依法傳喚到案接受調查后,王某終于敞開心扉,向民警如實交代了自己破壞公司設備的事實。經橫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成型網和成型箱刮水板在價格認定基準日價格為228302元。
橫縣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出于泄憤的目的,毀壞機器設備破壞生產經營,其行為已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