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島市環保局公開作出了對44家單位(個人)因環保違法問題處以行政罰款、處罰,其中青島長豐紙品有限公司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排放廢水中化學需氧量濃度為176mg/L、氨氮濃度為12.1mg/L、懸浮物濃度為72mg/L,分別超出《山東省半島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7/676-2007)及其修改單2.52倍、1.42倍、2.6倍。黃島環保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處以行政罰款1695元。
近日,青島市環保局公開作出了對44家單位(個人)因環保違法問題處以行政罰款、處罰,其中青島長豐紙品有限公司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排放廢水中化學需氧量濃度為176mg/L、氨氮濃度為12.1mg/L、懸浮物濃度為72mg/L,分別超出《山東省半島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7/676-2007)及其修改單2.52倍、1.42倍、2.6倍。黃島環保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處以行政罰款16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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