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近日,有網友實名舉報云南省玉溪市華寧縣裕豐紙業有限公司私挖暗道,將未經處理的污水排入龍洞河,直接影響到下游南盤江水質和萬畝桔園的灌溉用水。網友表示,長此以往,紙廠的嚴重污染勢必將影響到華寧縣農業的健康發展。
近日,有網友實名舉報云南省玉溪市華寧縣裕豐紙業有限公司私挖暗道,將未經處理的污水排入龍洞河,直接影響到下游南盤江水質和萬畝桔園的灌溉用水。網友表示,長此以往,紙廠的嚴重污染勢必將影響到華寧縣農業的健康發展。
接到網友舉報后,記者致電玉溪市委宣傳部了解情況。據介紹,2013年以來,華寧縣環保局對該企業進行檢查17次,立案查處環境違法行為2起,責令企業強制停止生產1次。3月18日、20日,華寧縣環保局環境執法人員再次對該公司進行全面排查,雖未發現生產廢水外排和私施暗管的情況,但在龍洞河與廠區山坡上,確有排放過污水的痕跡。
舉報要求查處紙廠,責令停產并拆除
實名舉報者為華寧縣當地居民。據他介紹,裕豐造紙廠占地30多畝,年產10萬噸箱板紙、瓦楞紙。近兩年來,造紙廠連續排污從未停止,造成了嚴重的污染后果。
具體包括四個方面:一是粉塵污染。造紙廠多少年來大煙囪排煙不止;二是地下水污染。目前村子的淺層地下水已經完全不能飲用,不能用于灌溉澆地;三是污水橫流導致每年蚊蟲成災,每到春、夏、秋三季成群飛舞,傳播疾病;四是虛報產能。裕豐紙業在政府立項為年產10萬噸瓦楞紙,箱板紙生產線,實際產能不到立項產能的三分之一,是國家規定的淘汰落后產能。
“因各種污染的綜合作用,特別是造紙廠流出的大量污水和使用淺層地下水澆地,村里的耕地、樹木受到嚴重損失,現在是耕地減產、樹木枯萎。”舉報人告訴記者。
舉報人稱,污水處理成本占造紙廠成本10%以上,而按其日產100噸箱板紙計算,裕豐紙業把未經任何處理的污水偷排,每天非法排污上千噸,每日為裕豐紙業節省3萬元以上,一年獲利超一千萬以上。違法成本過低使得裕豐紙業有恃無恐,大膽偷排污水獲取暴利,縣環保局以罰代管負有一定責任。
“目前,我們對此造紙廠偷排污水提取了證據,并進行了錄像。強烈要求上級部門對紙廠進行查處,一是立即責令造紙廠馬上停產,并進行拆除。二是請有關部門并對我村群眾受到的損失進行調查,給予補償。三是對有關人員的失職、瀆職行為給予處理,對行賄、受賄等犯罪行為進行查處,追究刑事責任。”
縣環保局:紙廠曾被查17次,強制停產1次
據悉,3月17日,接到玉溪市委宣傳部轉來的關于裕豐紙業有限公司排污導致周邊河流污染的村民反映,華寧縣要求立即進行排查,依法依規查處,并做好日常監督。3月18日,華寧縣政府分管副縣長召集縣環保局、縣工信局和宣傳部進行專題研究,并帶領相關人員進行現場排查。
據華寧縣委宣傳部通報,華寧縣裕豐紙業有限公司年產10萬噸再生瓦楞紙項目于2012年7月17日由華寧縣工信局批準立項備案,2014年4月1日經玉溪市環境保護局批復試生產至2014年7月1日,由于生產設備調試運行不正常,2014年8月25日玉溪市場環境保護局批準延期試生產至2015年3月31日,目前該廠處在試生產階段,未進行環保“三同時”竣工驗收。
據統計,2013年以來,縣環保局共出動環境執法人員41人次,對該企業進行檢查17次,約談企業負責人4次,責令改正違法行為2次,立案查出環境違法行為2起,處以罰款8萬元(罰款上交縣財政),提請華寧縣政府責令企業強制停止生產1次。
據縣委宣傳部介紹,2013年12月20日,縣環保局執法人員在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正在生產,生產廢水進入廠區旁的約600m3的蓄水池(兼事故水池)內,生產廢水通過軟皮管和溝渠直接排入龍洞河,2013年12月23日,縣環保局依法對該公司立案調查,于2014年1月29日做出責令停止生產,并處罰款6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13年11月至3月,縣環保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跟蹤監察,發現企業正在生產,直排生產廢水,2014年3月11日華寧縣政府責令華寧電力公司停止供應該企業生產用電,強制其停止生產。
2014年11月14日,縣環保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該公司在龍洞河內私設暗管,將生產用鍋爐除塵水排入龍洞河內,環保局對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并于當日責令其拆除私設暗管,于2015年1月15日對其作出罰款2萬元的處罰決定。
排查情況:確有污水排放痕跡
針對網友反映的情況,3月18日、20日,縣環保局環境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全面排查,未發現生產廢水外排,未發現私施暗管的情況。但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廠區紙渣、原料、鍋爐渣堆放不規范;二是污水收集管網建設不到位,有的生產車間溢流出污水,存在“跑、冒、滴、漏”現象;三是龍洞河與廠區山坡上有排放過污水的痕跡。
據介紹,接下來,縣環保局將安排業務精湛的執法人員駐廠進一步排查,對已排查出的問題督促逐一整改,不按要求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責令停止生產;督促企業按照排污口規范化整治的要求進行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盡快投入使用,實時監控企業排污行為;督促企業在試生產期內完成環保“三同時”竣工驗收。